涉及商业机密 华为员工窃密案二次开庭不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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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 15:5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三名前员工涉嫌盗窃核心技术卖给其直接竞争对手 该案被列为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 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的三名前员工窃密案,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关注。在涉案人员被关押19个月后,昨天在深圳南山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今明两天该案还将继续开庭审理。因为该案涉及商业秘密,南山法院抽调了对知识产权颇
案件回放:前员工窃取技术另立门户 据悉,这3名前华为公司传输部技术人员于2001年7月底先后提出辞职申请,离开华为公司自主创业,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与华为已投入数亿元研发经费的SDH光传输技术形成竞争之势。 华为认为由于三人带走了华为有关光传输技术的大量商业秘密后,才有能力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并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因此,华为认定该行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华为公司同时称,这三人曾与华为公司签署过保密协议。 于是,2002年10月,华为向黑龙江佳木斯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22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浙江被佳木斯警方拘捕,1个月后,这几名原华为员工被转移到深圳羁押至今。 而就在该案件风波迭起之时,又传出UT斯达康公司收购了上海沪科。这三名被告是UT斯达康公司的正式职员。UT斯达康公司恰恰就是华为的直接竞争对手。三名被告又背上了向“原东家”竞争对手贩卖商业秘密的指控。 辩方律师:相信法律会还他们一个清白 因为该案是不公开审理,更增加了其神秘性,各界人士都迫切希望知道该案的一些审理情况。在昨日的第二次审理结束后,辩方代表律师张律师主动跟媒体联系。据其透露,今明两天该案还将继续开庭。他对法庭的审理过程表示赞赏,因为法庭给予了双方充分的答辩时间。 张律师说,三被告并没有从华为窃取大量的技术资料,实际上指控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也很少,而且经过控辩双方的技术鉴定,大部分都是公知技术。该案事发到现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现在才开审证明该案的案情非常复杂,被告人是否侵权和犯罪还有很大的争议。 张律师认为,华为公司为保护自身权益进行诉讼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够以损害他人人权为代价,技术秘密的保护不能够阻碍人才的流动和科技的进步。张律师说,华为从一开始就在佳木斯参与了该案的审理调查取证工作,其作用大大超出了举证单位的作用,而且佳木斯公安机关的举证存在重大的缺陷,这些都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 张律师指出,该案的一个关键点是双方的保密协议,虽然双方是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三被告并没有从其承担保密协议和竞争禁止义务中获取到任何的报酬,反而一些应得的报酬都被华为扣留。 最后,张律师申明,三个被告从创业时就坚持独立的技术开发,并且多次告诫员工不要使用从“前东家”带来的技术,所以他相信法律一定会还他们一个清白。 律师说法:关键在于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事后,记者又采访了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业务多年的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徐静律师。徐律师认为,就该案来说首先在于三员工是否与华为签订保密协议,其次是事实的认定,即三员工是否属于违反商业秘密罪? 徐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其当初是否签署“保密协议”,而且其内容究竟包含什么,比如是否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和相应(对等)的补偿。其次,如果判断该三员工的技术是窃自华为?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是一个核心问题。徐律师指出,因由于光网属于高科技,应注意鉴定的机构和专家是否与华为有关,并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冲突。 如果三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成立,徐律师指出本案的第三者UT斯达康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就三员工被羁押19个月的争议,徐律师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虽然有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很多例外情况,而本案件涉及佳木斯、上海和深圳等地,这里面是否存在改变管辖的问题,而改变管辖可能会导致相关期限的重新计算,而19个月的羁押期在理论上也有许多可能,并不一定违法。 (广州日报记者 王纳 通讯员 金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