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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国投总经理造成9亿国资损失被判14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8:08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广州6月28日讯 记者黄日飞、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报道: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黄炎田数罪并罚已作出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起,以被告人黄炎田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没有资金承兑到期的债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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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港币和美元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20%。从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共吸收存款人民币76212.528925万元、港币22540.9702万元、美元1498.77719万元,除支付存款单位及个人利息人民币25528.212006万元、港币2668.79401万元、美元166.27875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资金不能回笼。至该公司宣告破产时,无法归还存款人的款项为人民币35376.4000万元、港币3838.4540万元、美元193.4492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间,省国投以“项目入股证”的形式,采取存款人民币可获年利率8%-12.85%,先后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6307.8万元。

  同时,被告人黄炎田在履行职务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黄炎田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炎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刑期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华南新闻》 (2004年06月29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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