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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贸部副司长陆昊兴贪污公款一审被判10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7: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原内贸部副司长陆昊兴伙同4名下属贪污公款被分别判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法院介绍,今年60岁的陆昊兴曾任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负责物资方面的工作和外事经费的管理。1998年3月,国内贸易部被撤销后改为国家国内贸易局,与此同时,干部大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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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8月间,被告人陆昊兴、丁维、赵秀琴分别利用担任原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及该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以虚假名义提款和用假发票平帐的手段,骗取公款55万元。陆昊兴、丁维、赵秀琴及被告人伍勇、王启军明知该款系公款,仍共谋使用该款中的50万元于1998年9月注册成立了北京百瑞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5人均有股份,由陆昊兴担任董事长。

  在审计局对该款的去向进行审计过程中,这5名被告人又提供伪证,对该款的真正去向予以隐瞒。1999年9月该公司注销后,5名被告人将公司剩余部分款项伙分,其中陆昊兴、丁维、赵秀琴、伍勇各分得7万元,王启军分得5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陆昊兴利用担任原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丁维、赵秀琴、伍勇、王启军利用担任该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并将部分公款伙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陆昊兴系原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对该笔公款的使用及管理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维、赵秀琴、伍勇、王启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陆昊兴在案发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认罪并退赃等情节,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伍勇、王启军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能够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二人宣告缓刑。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陆昊兴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丁维、赵秀琴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伍勇、王启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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