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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7:3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晓军) 从7月1日开始,北京市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最高将增加80元,最低津贴不少于每月70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长期保险待遇也将每月增加60元,最高达每月660元。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的。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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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供养亲属。在调整标准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5元,三级伤残70元,四级伤残65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30元的,调整到53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低于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与此同时,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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