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每日谈:国外所得免税有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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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 22:33 新浪财经 | ||
作者:Kay Bell 【CBS.MW佛罗里达州21日讯】如果你在伦敦工作,干得很出色,挣钱不少,那么“山姆大叔”也会从中受益。 根据美国的税法,任何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 但居住在国外的美国纳税人可以享受一项免税待遇,令他们在国外的所得能够部分甚至全部免税。根据规定,2002纳税年度中,纳税人国外所得最高免税额为8万美元。 但要享受上述减免,首先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一、纳税人在国外拥有税收住址(tax home)。 二、纳税人符合国税局“真正国外居民(bona fide residence)”或“亲身居留(physical presence)”两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般而言,纳税人的税收住址是指纳税人业务、雇用或履行责任的正常或主要地址。国税局必须确定,纳税人实际上已经迁往国外,而不是定期旅行至国外挣钱。如果纳税人所居留之海外国家有所得税法,要求纳税人缴纳所得税,那么纳税人不得逃避这些缴税责任。 第二项条件要求纳税人整个纳税年度在外国拥有真正的居住地址,或者,如果不能满足这项要求,那么在国外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30天。 国外住宿费的免税或扣除 如果纳税人符合国外所得免税条件,那么国外的居住成本也许同时可申报部分扣除。 如果你是一名雇员,那么工资中支付海外住宿费的部分可免税;如果是自雇,则国外的住宿成本可申报扣除。国外住宿费扣除额的最高限额等于住宿的总成本减去一个基数,这个基数为政府GS-14级别雇员的一定百分比,每年调整。2002年的基数为1万842美元,即每天29.70美元。 同时申报国外所得和国外住宿费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先计算国外住宿费免税额,因为国外所得免税额将视住宿费免税额的高低而有所限制。超过国外所得的住宿成本不得免税或申报扣除。 国外住宿费的项目包括房屋租金、修理费、公用设施费(电话费除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保险费、家具租金和停车费,但Cote d'Azur的别墅是不能享受税收优待的。国税局特别强调,豪华或奢侈的国外住宿费用不得申报减免。 如需同时申报国外所得免税和国外住宿费扣除,应在正常税表之外再填报2555表格。如果不用申报国外住宿费扣除,则可填报较简单的2555-EZ表格。 警告:不要急于接受位于圣克鲁斯(St. Croix)的工作,以为所得既可免税,又可晒足阳光。因为根据税法,在美属维京群岛(U.S. Virgin Islands)、美属萨摩亚(American Samoa)、关岛(Guam)、北马里亚纳群岛(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波多黎各(Puerto Rico)和南极等地获得的所得在税务上按美国本土所得对待,因而不得申报免税。 有关国外所得缴税的更多详细规定可以叁阅国税局54号公告--Tax Guide for U.S. Citizens and Resident Aliens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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