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乘用车应实行品牌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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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15:5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这是日前商务部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同时开始征求意见的还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施行之后,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将废止。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相同的店铺名称、字号、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应当由惟一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订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需授权一家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一家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在二手车的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有专家指出,该办法将使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二手车市场将全面向内、外资开放,我国二手车交易中缺乏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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