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有几大法律特征 其制度仍有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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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9: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国债回购,本来是为解决流动性而实施的一项制度,但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券商那儿,却成了违规融资融券的手段,不仅给债市,甚至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国债回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国债回购风险的处置和防范有所益处。 国债回购交易的法律特征
国债回购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国债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资金拆借行为。2、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3、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取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 国债回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现行国债回购无论在交易方式还是结算模式上都存在缺陷,应当对国债回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尽快完善国债回购的交易和结算规则,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1、建立国债现券和标准券一级托管、一级清算体制,回购交易通过投资者账户进行,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只负责清算,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从根本上控制交易和结算风险。 2、完善国债回购的质押制度。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确定回购业务及质押物品种,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将相应的国债申报质押,违约交收时登记结算公司可以将相应的国债现券变卖清偿,以控制回购交易的结算风险。 3、建立一级密码验证机制。在完善现有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交易所应建立一级密码验证机制,即证券账户和密码的一一对应机制,在每笔交易发生时,交易所验证投资者账户密码,防止投资者证券被挪用的可能性。针对已经出现的国债回购问题,监管机构应当密切监控会员的结算风险,对违约会员采取限制其国债回购交易规模的措施,责令出现违约交收的会员或证券公司变现国债现券,弥补清算资金的缺口。 在国债回购交易制度的改革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从风险控制和健全市场的长远角度出发,不应过多考虑市场的短期行为。 (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员三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