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债合同纠纷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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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1:15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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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南国投委托境外发债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
2004年07月28日 0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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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立案及先予执行均存在严重错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事实明显不符,我公司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于2002年6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与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国投”)委托境外发债合同纠纷诉讼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4年3月5日举行听证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和判决情况
1994年12月26日,我公司与海南国投签订《委托境外发债协议》和琼国投委补字(94)-05号《补充协议》。我公司利用陕西省1994年度国际商业贷款指标1,000万美元,通过海南国投在日本发行七年期日元公募债,筹得997万美元。1999年,由于海南国投经营困难,应其要求,我公司提前归还本金25万美元及当期利息。2001年7月9日,海南国投在该债券未到期的情况下向海口中院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偿还未到期的972万美元债务。
2002年2月5日,海口中院在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以海口法经初字[2001]第1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我公司的8,500万元人民币强行先予执行给海南国投。2002年2月8日,海口中院做出(2001)海口法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向海南国投支付972万美元。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近期海南省政府已决定行政关闭海南国投,海南国投已于2004年4月20日在《海南日报》发布债务登记公告。我公司考虑到该项委托发债已经到期,同时即使再审后胜诉,也无执行回转的可能。因此,2004年7月14日,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我公司委托海南国投代发的武士债券本息均已付清。本次诉讼共发生诉讼费431,832元将影响本期损益。我公司已支付的8,500万元,因诉讼原因暂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委托海南国投发行的武士债券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报表反映在“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栏目。本次诉讼了结后,“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与“应付债券”科目冲销,使本期总资产减少8,500万元。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