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中债字[2004]27号
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为促进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签署回购主协议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要求,市场参与者在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前,应签订《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关于增加买断式回购功能的通知》(中债字[2004]23号)中,已对结算成员签署《主协议》的要求、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说明。为取得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履约保证,各结算成员应抓紧签署《主协议》,我公司将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对已签署《主协议》的成员名单进行公告。结算成员如在未签署《主协议》情况下,或与其他未签署《主协议》的成员进行买断式回购业务操作,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关于业务收费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规则》(中债字[2004]23号文附件)规定,对提供该业务的结算过户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现予以进一步说明。
(一)收费标准。首期结算成功后,我公司向结算双方分别收取过户服务费,每笔200元。如因违约导致结算失败,我公司按回购逾期交割每笔1000元或回购逾期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二)开始收费时间。从办理第一笔买断式回购业务开始进行计费。
(三)收费方式。与现有其它业务结算过户服务费相同,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办理。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2004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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