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信托 发展债券市场不应遗忘的角落(4)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14:39 新华网 |
我国推行公司债信托的几点建议 《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公司债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公司债信托受托主体的确立提供了依据,其第2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这使整顿后重新核准的信托公司成为公司债信托受托人的最好人选。目前我国推行公司债信托的具体建议: 在推动债券发行制度由严格的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的过程中,可以首先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审批”,对于设立公司债信托的举债企业可以适当放松审批条件,减少相应的审批环节,优先放行,鼓励采取公司债信托制,从而减轻审批机关的压力,加大债券承销机构责任,完善债券市场的利益推动机制,推动债券发行逐步向核准制过渡。 重新核准公司债信托受托人资质条件。公司债信托的受托人要具有两重资质条件,一要具有受托人资格,二要具有债券承销人资格。由此看来,整顿后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是现成的人选。对于目前承担着债券发行业务的券商,可实行受托特许制,对具有债券承销资格的券商采取受托资格申请特许的办法,赋予其公司债信托受托人的资格。 尽快出台《公司债信托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确立公司债信托的法律地位,落实公司债信托实施的具体细节。(北京工商大学金融系 葛红玲) (中证报)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