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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信托 发展债券市场不应遗忘的角落(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14:39 新华网

  

公司债信托对债市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推动我国债券发行审批制的市场化进程。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在计划额度内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导致企业债发行申报复杂,审批周期长,从申请到发行审批大概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复杂的审批手续目的是为了保证举债企业的信用,防止债券不能如期兑付,所以主管机关就采取“源头”控制的政策来对拟发债企业进行精挑细选,实际上就是由政府承担了市场判断发行主体优劣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政府实施监管的根本目的,因此,防范兑付风险便成为债券主管机关严格审批的理由。严格的审批制虽然降低了偿付风险,但却以债券市场的缓慢发展和低效率运行为代价。据权威机构调查,82%的发债和拟发债主体以及76%的券商中介都认为目前的审批制已不适应市场的要求,审批制市场化的呼声日益高涨。

  审批制市场化的前提是兑付风险能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债信托对于债券清偿兑付风险的预防、监控、预警及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债信托是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防范清偿风险是该信托设计的核心。信托公司接受举债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权,充当了投资者的抵押担保权人,实际上,债券的清偿风险也就转移至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签署信托契约之前要对举债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专业机构的视角对举债公司的经营、信誉、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审查,据此作出是否承托的选择。这就等于把政府替投资者把关转变为由信托公司为投资者把关。严格的发行审核工作由市场利益主体以更专业的手段进行,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确保发行企业的质量。在债券到期之前,信托公司会主动采取措施跟踪、监控举债企业,敦促企业及时清偿债务。债券到期,一旦企业不能偿还,信托公司将负责处理抵押品进行偿还。公司债信托使风险在举债前、举债中、到期后得到有效预防、监控和化解,有助于将政府从繁忙的审批工作中解脱出来,推动债券发行市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

  第二,有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保障制度建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障水平很低,对于债券市场而言,以担保清偿为核心的投资者保障制度几乎流于形式。举债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抵押担保条款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担保豁勉即无需提供任何抵押物或担保人,以自身的信誉和资财状况得到主管部门的豁免;二是以一定的基金作偿还担保,如铁路债券以铁路基金作担保;三是提供第三者为担保人,这是目前举债企业普遍采取的担保形式,且大多以举债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作债券的担保人。按照国际惯例以企业资产作抵押担保发行债券在我国尚未见到个案。且不论以企业资产作抵押与第三者作担保对投资者保证程度上的差异,单就第三者作担保人的方式来看,对举债企.业及其担保人的监控和追偿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一旦举债公司及其担保人经营不善,出现破产风险,理论上讲债权人可以通过组织债权人大会行使追偿权利,或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债务追索,但其成本之高、程序之复杂、操作之困难,几乎使追偿成为空淡。在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下,一方面导致债券供不应求,另一方面,获准债券融资的企业在某种意义上说借用了政府的信用,从而使得在担保清偿机制没有或失效的情况下,投资者也照购不误,债券热销。但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将会浮出水面,完善投资者保障制度是我国债券市场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司债信托在解决债券的担保清偿问题上具有独特的功能,是投资者保障制度的核心机制。

  第三,有助于培育举债企业自身的诚信机制。诚信建设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又一问题。债券市场的良性运行依赖于举债企业的诚实信用、如期履约。诚信建设需要企业重视,需要法律约束,也需要市场环境的压力。公司债信托由于受托机构的存在,对举债企业构成了真实的约束。举债前信托公司要对举债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举债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物权,并且,为了预防举债期间抵押担保物价值减少或灭失,信托公司要求举债企业对抵押财产进行财产保险或承诺抵押物价值缩小时的弥补办法,这就意味着举债企业要对其债务做出切实有效的偿还保证,将承诺建立在物质保障的基础上。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发行主体无疑更容易在竞争中取胜。举债企业作为委托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而设立公司债信托,并转交担保财产,这本身就是举债公司向投资者表明诚意的一种做法,反映出举债人的责任心和对信誉的重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公司债信托必将成为举债主体的竞争手段,成为企业增强外部融资能力的一种主动选择。发行主体的诚信机制也将由此逐步生成。

  第四,有助于抑制债券承销机构的过度竞争。在严格的审批制度下,企业债券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2000年企业债券余额99亿元,2001年为144亿元,2002年实际发行325亿元。供求的失衡导致了债券一级市场异常热销和二级市场的火爆,从而引发了承销机构间的过度竞争。据业内人士称,承销商为争夺一个小型规模债券承销项目需要动用的资源甚至超过一个中型股票项目,企业债券承销团的成员数量由原来的五、六家增至十五、六家,相同规模的企业债券项目承销团规模已经扩张了两倍以上。企业债券承销之所以吸引了众多的承销商,根源在于承销商认为从事企债承销没有风险,首先,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债券受市场追捧,发行风险微乎其微;其次,未来清偿兑付风险由举债企业或其担保人承担,承销商只要发出去,未来无任何后顾之忧。过度的竞争导致了交易费用的增加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公司债信托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公司债信托中,承销商不仅负责债券的销售,更主要的是充当了投资者的抵押担保权人,双重身份迫使承销商要为企业举债提供全程服务,券商的利益与发行主体和投资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贯穿于债券发行、持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全过程。券商在增加业务收入的同时,也强化了风险和责任。公司债信托使券商的责任加大,对券商的要求提高,在竞争中,只有那些有能力承托、在资金实力、人才优势和业务水平等方面具有综合优势的承销机构才能胜出,一些中小券商可能会自动退出,避免盲目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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