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近日强调:个人投资企业债利息要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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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0:14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 扬)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强调,我国法律对于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没有免税照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是否告示应缴税而确定是否需要纳税。这位负责人强调,个人投资者无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购买企业债,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到期前转让产生的价差收入,也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他提醒说,我国没有个人投资企业债券的免税照顾,投资者购买债券时要提前了解债券类型、其产生的利息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充分考虑二级市场各种风险,据此计算投资收益并决定是否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