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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会计核心问题何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涉及到发起人、SPV、服务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众多的会计主体,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带给发起人的会计问题值得重视。

  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体现在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的过程中,关于发起人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表合并等方面。其中,会计确认问题是核心问题,这一方
面是由财务会计本身决定的,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由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财务会计信息,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基本会计程序。会计要决定记录什么,首先要对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标准,可见,确认是财务会计的第一道关口,确认对实现会计目标、对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都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另一方面,发起人之所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一是为了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为了低成本融资,通过表外融资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目的。这一目的使得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成为一个关键环节。转让的资产究竟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在发起人的报表中终止确认即进行表外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担保融资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同的会计确认标准将引起相关资产、负债和损益计量的不同,进而影响到发起人的会计报表。

  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确认转让资产的问题上。与企业的普通业务会计确认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标准不是确认某项会计要素,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而是对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即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它们的某部分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即真实出售的,移出资产负债表,作表外处理,不符合的则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

  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开始尝试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探寻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之路,去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

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4月21日,中国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紧接着,财政部于5月16日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事实上,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会计司就曾起草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时机成熟时,财政部还将发布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以系统全面地解决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问题。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但比较两者的规定,我们发现,在会计确认标准上,两者采取了相同的思路,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融合了国际标准。首先是看“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与“风险报酬分析法”相似,不同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将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我国的规定中认为它们是可分割的,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再依据“控制权”判断标准,即金融机构是否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有效的法律控制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似,不再保留控制权时,资产转让作为销售处理,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控制权,则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金融资产,这里又引入了“后续涉入”的思想。

  比较“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标准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财政部在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时,将国际上三种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模式融入其中,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以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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