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中转债对价地位亟待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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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8:46 中国证券报 | |||||||||
张霞 在第一批4家试点公司中,金牛能源是唯一带有可转债的公司。股改方案中未对转债持有者支付任何对价,只是给了转债持有人19天短暂的转股机会。这直接导致了金牛转债转股速度急剧提升,最后4天共有2.87亿元可转债转股,股权登记日后未转股的转债数量已不足3000万元,停止了在交易所的交易。实际上,这是一个”逼迫”转债持有人转股的方案。
在第二批42家试点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带有可转债,迄今为止,在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中,对可转债在股改中的原则也并未提及,这使得可转债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盲区之中。目前,两市挂牌交易的可转债共有29只,市价总值约400亿元,相当于宝钢和长江电力的流通市值之和。如何妥善处理可转债在股改中的地位问题,保护转债持有人的利益不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受到损害,是股改中亟待明确的重大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作为转债的发行人,不应该、也不能够出台任何的政策,事实上逼迫持有人强制转股。如果公司因特殊原因(比如股权分置改革)造成转债的转股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应该通过修正转股价的措施保证原有的转股条件得以继续维持。股权分置改革将造成股价重心的下移,已是不争的事实。很多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的公司,都是基于股改前后流通市值不受损害来计算对价率的,股数增加了,流通市值不变,只能是股价自然除权。此时若转股价不加以修正,必然大大降低可转债的股性,损害转债持有人的利益。 股改中对价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可转债享受”对价”方式也应不同。笔者认为,凡是涉及到股价重心下移的股改方案,比如送股、派现方案,都应修正转股价。而缩股方案不造成股价的下跌,转债持有者会因股价的上涨自然受益,相当于自然享受了对价,其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就不必对转股价进行修正。 金牛能源公司认为,对价是支付给流通股东的,转债在转股之前,只是债权人,凭什么要享受对价呢?但结果是,公司事实上采取的”加速转股”的措施,使得97%的转债持有者通过转股享受到了对价,并没有明显起到减少”对价”支出的作用,只是人为地加快了转股速度而已。虽然对公司而言节约了转债的利息支出,但短期内对股价的压力也十分明显,而过快转股一定程度上也有违转债发行的初衷。 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全面铺开之际,笔者呼吁管理层尽快出台关于可转债的相关原则,稳定市场预期,确保转债持有人利益不因股权分置改革受到损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