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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转让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02:0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各结算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根据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转让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和转让"受益凭证"前应在本公司开立证券账户(B、D打头)并在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受益凭证"转让的清算交收由相应结算参与人办理。

  二、"受益凭证"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操作方式参照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

  三、本公司按照全额逐笔原则,采用"货银对付"方式,组织转让双方结算参与人完成"受益凭证"份额和资金的交收。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四、"受益凭证"的份额交收在结算参与人专用

证券交收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在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完成。上述专用账户未开立的,结算参与人在参与转让业务前须办妥相关开立手续。

  五、每一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由该所大宗交易系统确认的"受益凭证"份额转让合同签订记录,按转让合同签订顺序逐笔进行资金和份额的清算后,向相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受益凭证"份额转让的交收通知。交收通知数据将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发送相关参与人。

  六、"受益凭证"份额转让的资金清算不轧入相关结算参与人当天由我公司提供交收担保交易品种的清算净额。

  七、转让合同执行日(T+1日),本公司在完成当日权证行权等产品的交收后,进行"受益凭证"份额转让的交收。本公司按照转让合同签订顺序,逐笔检查转让方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以及受让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份额和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完成份额和资金的交收;其中一方份额或资金不足额的,为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份额和资金的交收。交收结果数据将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发送相关参与人。

  八、第七条中,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份额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转让的数量,对于资金或份额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九、各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16:00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避免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交收失败。

  十、服务期满后,"受益凭证"的兑付兑息业务将参照债券兑付兑息业务处理。

  十一、上述办理原则适用于所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登记结算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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