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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9:49 证券时报

  发 行 人: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主承销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本发行人保证发行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集团公司、发行人:指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40亿元人民币的2006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主承销商:指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发行款项:指本期债券的本金总额40亿元人民币整。

  兑付款项:指用于本期债券兑付的相应的本金与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之和。

  付息款项:指用于本期债券利息支付的款项,最后一期利息支付除外。

  B_2W: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最近1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6]245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联系人:雷俊、凌有法、黄国雄、宁静、郭一澎

  联系电话:010-64574099、64583762

  传真:010-64564225

  邮政编码:10062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

  1、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邓江涛、李国柱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联系电话:0755-83025628

  传真:0755-83025657

  邮政编码:518034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薛明、王曦、刘子龙、刘锦全、许进军、代旭

  联系电话:010-66568087、66568010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2

  (二)副主承销商

  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卫莹

  联系电话:021-65226528

  传真:021-65226528

  邮政编码:200002

  2、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张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号海通大夏4层

  联系电话:010-68043067

  传真:010-68043067

  邮政编码:200120

  3、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乔林

  联系人:马少锋、吴刚

  联系电话:0571-87782128

  传真:0571-87782327

  邮政编码:310006

  4、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2座3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方风雷

  联系人:孟涛、周熙

  联系电话:010-65353290、65353219

  传真:010-65353300

  邮政编码:100004

  (三)分销商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覃广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

  联系电话:020-87555888-552

  传真:020-87553577

  邮政编码:510075

  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法定代表人:管自和

  联系人:陈福民、陈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酒店首层西侧

  联系电话:010-88467108、0871-3577983

  传真:0871-3579825

  邮政编码:650011

  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钟志伟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850

  传真:021-50585608

  邮政编码:213003

  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孙守用、祁建熹、简光友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0楼

  联系电话:0755-82485957、82485987、82485996

  传真:0755-82485774

  邮政编码:518029

  5、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柳春雷、宋宏宇

  联系电话:022-28451647、28451641

  传真:022-28451612

  邮政编码:300061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A座江苏大厦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张志刚、李玥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首钢国际大厦6层

  联系电话:010-82943187、82291138

  传真:010-82291130

  邮政编码:518026

  三、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董事长:郭树清

  联系人:陈喆

  电话:010-64590918

  传真:010-64590917

  邮政编码:100621

  四、托管人

  (一)一级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二)二级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建立企业债券柜台托管系统的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

  五、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永峰、房德玲

  联系电话:010-51921182

  传真:010-51921183

  邮政编码:100036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孟伟娜、刘桂云

  联系电话:010-64606677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016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京广中心33层

  经办律师:林新、张江红

  联系电话:010-65974282/83/84/85/86/87

  传真:010-65974290

  邮政编码:10002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6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企业债券(简称“06首都机场债”)。

  三、发行总额:40亿元人民币。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40%。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公布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参考指标B_2W数值。该数值的计算方法详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的有关说明。本期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首个计息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的B_2W,第二个计息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第一个付息首日的B_2W,其后以此类推;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七、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和在北京市设置的零售网点公开发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与境内机构投资者均可购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06年2月17日至2006年2月21日止。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06年2月17日

  十、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7日和8月17日为起息日。

  十一、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逾期未领,不另计利息。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三、付息首日: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2月17日和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四、集中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6年2月17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集中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兑付。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债券担保: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本息全额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二十一、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二十二、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适时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二十三、税务提示:本期债券的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四、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当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不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时,主承销商负有协助或代理投资人向发行人和担保人追偿的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简况

  一、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楼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经营范围:为中外航空企业提供地面保障服务,供应水、电、冷热气、能源动力;对下属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场地出租。

  二、基本情况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是一家以机场运营管理为主业,跨行业、跨地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是由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更名而来。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于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改组成立。2002年11月1日,经民航总局批准,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组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2003年9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分别收购了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子水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5%和37%的股份;2003年11月,以承接债务方式收购了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2004年3月,收购湖北省机场集团公司;2004年4月,收购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7月,以承接债务方式收购贵州省机场集团公司。截止2004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共拥有成员机场17个,2004年旅客吞吐量合计达到5,957万人次,约占全国旅客吞吐量的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直属的六家成员机场企业对机场建设费返还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其中,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将机场建设费返还确认为营业收入。而其他五家成员机场的机场建设费返还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资本公积”,2004年确认的资本公积为18,241万元,反映为公司现金流入的增加,但不增加利润。

  截止2004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总资产417.7亿元,净资产145.4亿元。200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3.4亿元,利润总额72,480.6万元。截止2005年6月底,集团公司总资产518.0亿元,负债331.3亿元,净资产152.6万元。

  三、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止2004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如下表: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唯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所占权益比率为65%。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5日由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并于2000年2月1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HK0694”)。截止2004年底,该公司总资产97.07亿元,净资产76.1亿元,200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3亿元,净利润7.5亿元。

  第五条  担保人简况

  一、本期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996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和汉城设有海外分行,在纽约和伦敦设有代表处,并在香港拥有一家子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截止2004年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9,047.85亿元,所有者权益1,947.44亿元,存款34,893.76亿元,贷款22,255.85亿元;税前利润502.16亿元,净利润483.88亿元;不良贷款率3.92%,资本充足率11.2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57%。

  二、担保情况

  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内,如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保证将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

  第六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七条  信用评级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主要评级观点如下:

  一、我国的机场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

  二、集团公司成员机场数量多,吞吐量大,公司整体实力强;

  三、首都机场区位优势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机遇;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具有很强的增信作用。

  第八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和在已开通企业债券柜台系统的承销商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和开通企业债券柜台系统的承销机构名单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查阅(www.chinabond.com.cn)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二、中国公民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认购本期债券;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购本期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类或乙类托管帐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帐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帐户,也可在已开通企业债券柜台业务系统的债券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帐户;个人投资者在已开通企业债券柜台业务系统的债券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帐户。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无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由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和在北京市设置的零售营业网点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十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认购人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发行公告和《2006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如果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获得批准,则认购人可自愿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转托管到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相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的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5、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半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06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17日和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集中付息期限为自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的利息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本金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兑付首日2016年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期债券集中兑付期限为兑付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已于2005年7月20日发行了面额为20亿元、期限10年的浮动利率企业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0%,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措中心)在中国货币网公布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参考指标B_2W数值。投资者有权在第五年期满时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截止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首都机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首都机场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194.5亿元,主要包括飞行区工程、助航灯光工程、空管工程、航站区工程、货运区工程、航空配餐工程、机场辅助生产设施、消防救援工程、共用设施工程和供油工程共十个部分。

  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已于2004年3月28日正式开工,计划2007年底完工,2008年5月正式运营,将为满足首都地区航空运输发展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良好的运输保障。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本次发售的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列各风险因素:

  一、风险因素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较长,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航空公司以及从事航空地面服务的机场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经济周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航空需求可能减少,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风险

  航空地面服务主业依赖航空公司的旅客量及货运量,而航空公司客货运输尽管方便舒适,但由于费用较高,并面临来自公路、铁路及水路运输等其他类型交通工具的竞争。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斥巨资改善铁路和公路网络,此种情况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航空运输与公路或铁路运输之间的客运和货运的业务竞争。

  3、中国加入WTO对集团公司造成的风险

  根据民航总局颁布的收费标准,对境外航空公司和境外旅客的各项业务的平均收费水平较国内公司和国内旅客高。在中国加入WTO后,预计将逐步对境外航空公司和境外旅客实行国民待遇,因此会影响到本公司对境外航空公司以及境外旅客的收费标准,从而对本公司的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相关的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首都机场扩建工程项目。该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工程质量要求高,因此存在工期延误以及投资超过预算等方面的风险。

  二、相应风险的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最近1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基本利差为1.40%。浮动利率的设计相对固定利率债券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市场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并且本期债券的利差水平合理,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2、兑付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期债券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期,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

  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其自身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要求。本期债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保障了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适时申请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也将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进行。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集团公司管理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是我国重要的枢纽机场和最主要的门户机场,在我国民航运输中起着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作用,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和调整,集团公司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的产业结构,资源配置合理,发展稳定。集团公司相信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给集团公司的发展造成重大冲击。

  2、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风险的对策

  首都机场扩建后将大大提高首都机场的客货吞吐能力、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航空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服务,并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逐步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建设成为具有复合枢纽功能的机场,构筑以北京为中心的中枢航线网络。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集团公司采取兼并收购其它机场的方式,逐步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3、中国加入WTO对集团公司造成风险的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由于贸易量的增长将刺激航空货运需求大幅度增长,为集团公司获得了扩大业务量的机会,同时各大国际航空公司也将加强对中国机场的利用,增加了首都机场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为集团公司引入国际先进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加收益。

  集团公司将充分利用加入WTO的契机,积极开拓服务对象的范围,增加营业收入,有效消除可能出现的收费标准的不利变动对本公司的负面影响。

  (三)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相关的风险对策

  根据国务院和民航总局的批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是首都机场扩建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和实施。首都机场扩建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也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重点建设工程之一,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以及资金筹措的方案已经过各方专家的严格论证,形成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始实施。首都机场成立至今,已顺利完成两次大规模的扩建工作,集团公司对机场整体工程的建设和实施已具有了成熟的经验,可以保证本次机场扩建工程按照既定的要求按时完成,保证2008年奥运会的圆满举行。

  第十五条  发行人与担保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一、发行人2002年至2004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单位:万元

  二、担保人2002年至2004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单位:百万元

  三、经审计的发行人2002年至2004年会计报表(见附表二、三、四)

  四、经审计的担保人2002年至2004年会计报表(见附表五、六、七)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事宜担任发行人律师。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关于2006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四十亿元人民币企业债券发行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具备发行企业债券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本次企业债券的发行已取得了须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发行人发行本次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投向已获得了相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发行本次企业债券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5、发行人编制的发行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6、本次债券发行的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具备为发行企业债券担任保证人的资格;担保人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已经获得合法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7、发行人具备较健全的治理结构。自2002年12月组建以来,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8、发行人本次企业债券的承销和发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

  综上,本次企业债券的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企业债券的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发行程序;但是,发行人本次企业债券发行事项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并就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适时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与控股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问题的说明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首都机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已于2004年3月28日正式开工,计划2007年底完工,2008年5月正式运营。发行人是首都机场扩建项目的投资主体,上市公司首都机场股份公司没有参与扩建项目的投资。

  发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之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前身)与首都机场股份公司签署《非竞争承诺》。发行人将依据承诺,在将来首都机场股份公司具备条件并提出收购时,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优先收购。

  四、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文;

  (二)2006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三)发行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七)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查询地址

  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联系人:雷俊、凌有法、宁静

  联系电话:010-64574099、64583762

  2、金元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层

  联系人:邓江涛、李国柱

  联系电话:0755-83025628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薛明

  联系电话:010-66568087

  此外,认购人可以在本期债券承销期内到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址(http://www.jyzq.cn)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查询。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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