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销2005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有关事项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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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50 证券时报 | |||||||||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47号),2005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5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8日在本所上网发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3.65%,期限15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5年11月15日,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0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协议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协议进行分销认购。 三、本期国债发行,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五、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承销商申报代码为“751***”(见附件),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六、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有关结算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七、采用协议分销的承销商,须在2005年11月18日前通过“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本所将于2005年11月21日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帐户。 八、本期国债在分销期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回购交易。 九、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国债发行结束后将于2005年11月24日上市,有关本期国债上市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2005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承销机构挂牌分销代码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