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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8:35 中国证券报

  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发行人保证发行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指国家电网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40亿元的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本期债券相关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公开发售期限内,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买入。

  到期兑付款项:指用于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时支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的相应款项。

  年度付息款项:指用于本期债券每年利息支付的相应款项(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除外)。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第一条 本期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1157号文件批准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联系人:夏典俊、金小伟

  联系电话:010-66598583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戴旭、丁晓文、贾楠、张毅

  联系电话:010-66568071

  (二)副主承销商

  1、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明

  联系人:张清、杨进

  联系电话:010-63414140、63414999转2160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王戈、周远

  联系电话:010-85185505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杜永良、谢丹

  联系电话:010-65178899转86002、86077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袁震、吴荻

  联系电话:010-82001342、82001344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窦长宏、吴洁

  联系电话:010-84864818转63272、63615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利峰、王俭保

  联系电话:021-54033888转2614、2608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李磊、李癑

  联系电话:010-82291137、82291138

  8、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7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联系人:林小燕、陈丹旭

  联系电话:010-68431166转8171、8137

  9、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馆驿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耿留琪

  联系人:时凯、曲建平

  联系电话:0531-86035076、86932626

  (三)分销商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邹丽、王晓科

  联系电话:0755-83515571、83516264

  2、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8334924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邓浩、周学韬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写字楼4层H-M号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柯珂、韩喜悦

  联系电话:010-64182445、64181155转159

  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钟志伟、徐丽

  联系电话:0755-82431119、010-66210376

  6、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联系人:王捷、韩琳

  联系电话:010-85186231、85186230

  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王晓明、费亚农

  联系电话:0551-5161708、5161702

  8、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王培斌、刘志广

  联系电话:0755-83778592、83688507

  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张琴、彭科润

  联系电话:010-65086395

  10、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7层

  法定代表人:方风雷

  联系人:熊云、刘新华

  联系电话:010-65353210、65353205

  三、财务顾问: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明

  联系人:张清、杨进

  联系电话:010-63414140、63414999转2160

  四、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刚猛、何林霞

  联系电话:010-64606677转302

  五、审计机构: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方明

  联系人:寇荣宗

  联系电话:010-88091188转231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张永良、白彦春、焦福刚

  联系电话:010-58785308

  七、承销团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人:彭光亚、晏国哲

  联系电话:010-65882200

  八、总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孙凌志联系电话:010-88087970

  九、二级托管人:承销团全体成员

  十、担保人: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

  负责人:王滨

  联系人:黄涛

  联系电话:010-66078433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债券名称: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简称“05国网债”)。

  二、债券期限:十年。

  三、发行规模:40亿元,其中:固定利率品种30亿元,浮动利率品种10亿元。

  四、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4.9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七、债券担保: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本期债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九、计息期限: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年度付息款项及到期兑付款项不计利息。

  十、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05年7月8日,以后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一、发行期限:自2005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18日,共7个工作日。

  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兑付。

  十三、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四、付息期限: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5年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七、债券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十八、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及在北京市的零售网点公开发行(见附表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及境内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购买。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在6个月内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提出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经批准后挂牌上市。

  二十一、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相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发行人简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国家电网公司

  注册资本:2000亿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电力购销及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投资、建设及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主要成员单位包括40个全资企业、7个控股(参股)企业、3个事业单位,以及暂予保留的38个发电企业。截止2004年底,国家电网公司资产总额11,115.37亿元,净资产3,953.26亿元。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150.53亿元,净利润57.44亿元。

  第五条 担保人简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由交通银行授权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1987年4月1日,交通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在国内137个大中城市设有营业网点近2600个,并与107个国家和地区的819家银行的1751家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截止2004年末,交通银行总资产1138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01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381亿元。

  交通银行符合《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对担保人资格的要求。

  二、担保函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券为企业债券,发行面额总计40亿元。

  (二)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本担保项下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本期债券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四)保证的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五)保证的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存续期以及到期之日后两年。债券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债券的转让或出质:本期债券的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担保函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七条 信用评级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该评级机构认为:

  一、国家电网公司主营业务所属的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扶植发展的领域,行业风险较小。

  二、作为仅有的两家全国性电网经营公司之一,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全国除南方五省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以外大部分地区的跨区域输变电工程和联网工程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电网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了收益的稳定性。

  三、发行人目前资产质量较好,货币资金充足。公司经营比较稳健,销售回款能力强,现金流获取能力稳定。考虑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EBITDA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以及自由现金流较大,且拥有来自银行的资金授信支持,发行人承担债务的能力较强。未来几年,随着在建项目相继投产,发行人盈利能力有望提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偿债能力。

  四、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本期债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具有较强的增信作用。

  第八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2005年7月8日起至2005年7月18日止。

  二、认购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或机构的介绍信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前往本期债券的指定发行网点或零售网点认购。

  三、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参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 h i n a b o n d .c o m .c n 或在本期债券指定的发行网点或零售网点索取)的要求办理。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抵押和挂失。

  五、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办理登记、托管和转托管等手续。

  六、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由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及在北京市的零售网点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及零售网点见附表一。

  第十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认购人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本发行公告和《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如获批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则认购人同意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转托管到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无需另行取得认购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利息支付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按年付息,每年的付息期为自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兑付。

  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通过相应债券托管人和相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本金兑付

  本期债券本金到期一次兑付,兑付期为2015年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20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工作由相应债券托管人和相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止2004年底,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为:

  (一)发行人承继40亿元2002年电网建设企业债券中的16.66亿元,期限15年,己于2002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已按照《2002年电网建设企业债券发行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二)发行人于2003年12月31日发行50亿元2003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期限10年,己于2004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已按照《2003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华北电网、东北电网、华东电网、华中电网、西北电网输变电工程。上述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复同意,投资总额228.28亿元,拟使用本期债券40亿元,具体情况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将可能降低投资于本期债券固定利率品种的收益水平;在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下降阶段,将可能降低投资于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品种的收益水平。

  (二)债券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一定会有活跃的交易。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前,本期债券可能难以交易变现,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济周期风险

  电力工业的盈利水平受经济周期影响,如果出现经济增长放缓或衰退,将影响过网电量和最终售电量,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效益。

  (三)输配电价格风险

  目前电网输配电价的合理定价机制和电网监管规则尚未完全形成,发行人盈利水平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安全生产和内部管理风险

  厂网分开导致网厂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发行人部分电网较为陈旧,网架较薄弱,部分新建跨区电网尚未实现双回保障,其安全生产和调度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风险

  (一)本期债券的用资项目均为输变电项目,建设规模大,如果工程建设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有可能对项目的按期投产、实现收益产生影响。

  (二)尽管本期债券用资项目投入运营后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由于投资回收期较长,如果电力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际效益可能与设计产生差异,从而影响项目收益和偿债资金的归集。

  本期债券相关风险的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风险的对策

  (一)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经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补偿。同时,本期债券设计了固息和浮息两个品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利率风险的判断,有选择地进行投资。同时,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通过申请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以提高债券的流动性,分散可能的利率风险。

  (二)债券兑付风险的对策

  目前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其自身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要求。

  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期债券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期,争取早日投产,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

  本期债券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保障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三)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承诺函。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在6个月内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一)政策风险的对策

  电网是电力工业的基础设施,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政府将始终对此行业起主导作用,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因此政府在新政策出台前必然会经过深入调研、周密论证,发行人相信新政策的出台会继续促进电网行业的发展。

  (二)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虽然经济周期对于电力行业的影响比较明显,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使电力需求始终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周期变动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也将进一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努力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三)输配电价格风险的对策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电价形成机制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输配电价格将逐步到位,这将有利于发行人增强盈利能力。

  (四)安全生产和内部管理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不断加强区域主干网架和各省受端网架建设,大力推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完善电网结构,实现全网优化调度。同时,在统一调度基础上,发行人强化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电网安全管理模式,加强二次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电网应急处理机制,从而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降低内部管理风险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风险对策

  首先,发行人将通过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保障各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其次,债券融资占债券用资项目实际投资量的比例较小,还款压力较小。即便用资项目短期资金紧张,由于发行人每年现金流充裕,足以支付债券偿付款项。

  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金额单位:亿元

  项 目2004年度/末2003年度/末2002年度/末

  1、资产总计11,115.3710,364.129,906.91

  其中:流动资产 2,896.282,828.423,094.54

  2、负债合计7,051.096,538.536,103.74

  其中:流动负债 3,371.532,915.932,557.11

  3、所有者权益3,953.263,725.873,698.48

  4、主营业务收入 6,150.534,993.414,263.70

  5、利润总额97.2568.8557.01

  6、净利润 57.4425.6816.46

  二、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见附表三、四、五)。

  三、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金额单位:亿元

  项 目 2003年度/末 2002年度/末2001年度/末

  1、资产总计9,504.447,668.746,613.89

  2、负债合计9,097.997,343.096,289.65

  3、所有者权益406.44325.65324.23

  4、利息收入220.12153.58175.01

  5、营业利润 7.1617.5026.23

  6、利润总额 1.6815.8925.63

  7、净利润 0.8212.6119.09

  四、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见附表六、七、八)。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发行二零零五年企业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期债券为企业债券。

  四、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前应具有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发行人系于2003年5月13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经有权机构批准而设立,其重组的资产的存续已超过三年,所以其业绩应理解为可连续计算。

  五、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我们对三年业绩连续计算的理解,我们认为,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的业绩为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可以支付本次债券发行的一年的利息,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

  六、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等五个区域电网的大型输变电工程项目。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七、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申报材料是完备的,合法合规的。

  八、发行人《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章程》真实、准确、完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本次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担保合法有效。

  十、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现其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已取得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书面承诺。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发行人将向主管机构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相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备查文件

  1、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文

  2、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3、担保函

  4、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5、2002-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6、2001-2003年交通银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7、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承诺函

  四、查询地址

  (一)国家电网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联系人:夏典俊、金小伟

  电话:010-66598325、66598583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丁晓文、贾楠、张毅

  联系电话:010-66568071、66568059、66568191

  传真:010-66568704

  此外,认购人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间登录中国银河证券网站(http://www.c h i n a s t o c k .c o m .c n )查询本发行公告。

  国家电网公司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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