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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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09:27 中国证券报 |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为确保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的如期开展,现就结算成员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 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如未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在交易结算指令中不要录入保证金金额,中央结算公司也不作相关处理。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保证金(券)追加功能。四、保证券的解押 远期交易结算合同在交割日成功履行后,将对保证券立即进行解押处理。 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后,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可改为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方式操作;保证金(券)可通过簿记系统相关指令进行追加;保证券的解押按照《规则》的相关条款处理。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时间将另行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