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三种公司均可发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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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09:48 证券时报 |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均可依据办法,在银行间市场公开或定向发行金融债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均可依据该《办法》,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公开或定向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最近三年应连续盈利,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此外,他们还必须满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等条件。政策性银行应按年向央行报送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 对于金融债券发行方式,《办法》规定,可采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两种方式;可一次足额发行,也可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发行前应由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发行后也应每年进行跟踪评级,但经认购人同意,定向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金融债券的交易则按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招投标应通过人民银行的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行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发行,未能在限期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办法》并未作出明确的量化规定,也没有设定强制性担保的条款。此外,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试点,《办法》还留出了相应接口;为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办法》也预留了接口,据悉,央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补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发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