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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发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06:22 证券日报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办法》指出,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 (家路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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