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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今年组建国债承销团将无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出台

  本报记者 胡进之 发自上海

  去年没有组建国债承销团的事情今年将不会再发生了。昨日财政部、央行和证监会共同颁布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下称《办法》)使得国债承销团的组建有法可依。该办法自7月4日开始实行。

  国债承销团通常于当年的4月份公布名单并开始组建。去年财政部曾发出通知,原计划在5月公布2005年度的国债承销团名单,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在国债承销团的组建上,财政部也要遵循该法的规范。为此财政部拟订了这个关于组建国债承销团的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新的国债承销团名单才能出世。

  《办法》详细介绍了承销团的组建要求和方法。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曾经有机构因为自身经营上的问题,资金发生紧张,无法顺利履行国债承销的义务,而选择了退出2004年国债承销团。而新《办法》颁布后国债承销团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再不用每年都重新组建,而是在该条例中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等都规定出来,当某年某成员的业绩等不够资格时,便自动退出,而已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则可以自然加入。有了该条例,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对机构而言就有了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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