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市场改革年底问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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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 02:40 财经时报 | |||||||||
崔帆 新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取得了五大突破:明确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发行定价逐步市场化;对市场流通环节进行适当改革;放宽发行主体限制;放宽资金使用用途限制。此外,将首次向外资评级机构敞开大门,并将引入偿债机制和债券保险机制。信用等级低的垃圾债,将不对个人投资者发行。
《财经时报》从权威部门独家获悉,作为企业债改革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在今年12月举行的“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获得讨论,并于通过后实施。 《条例》与1993年版本的同一条例相比,在发行制度、定价、市场流通、发行主体和资金用途上均有重大突破。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企业债的信用评级机制改革。今后的评级体系,将采取以信用评级机构为核心、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助把关、中介机构组合的形式加以构建。每家发债企业分别由中外资两家不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意味着,中国的企业债市场将首次向外资评级机构敞开大门。 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企业债市场将引入偿债保障机制。信用等级低的“垃圾债”,将不对个人投资者发行。 呼之欲出 《财经时报》从央行金融市场司有关官员处获悉,《条例》已经第三次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前两次皆受制于政府机构改革,同时由于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购买企业债券、保险公司购债额度等问题上存在争议,而被发还重审。 据参与修订工作的一位专家透露,经过7年的反复磋商,《条例》取得了五大突破:明确了企业债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发行定价逐步市场化;对企业债的市场流通进行适当改革;放宽企业债发行主体的限制;放宽资金用途的限制。 今后,企业发行债券将不再需要发改委审批,只需由中介机构进行评级,评级结果披露后到央行备案,即可自行发债。 核准制的确立,将使中国企业债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权威人士表示,未来,企业债市场的发债量将无法估算。 但这并不意味着从明年起,中国就将迎来企业债市场的井喷。这是因为,从审批制到核准制还需要一个过渡期,期限长短将取决于整个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及企业债的市场环境。 过渡期间,企业债的发审将由新成立的企业债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发改委牵头成立,主要成员将来自发改委、央行和社会专家,其他成员则从几家大型券商中选出。 委员会将提前公布次年的发债计划。这意味着,过渡期内,企业必须在委员会规定的总额度内发行债券,如果没有取得配额,则丧失在这一年度内发行债券的权利。 评级机构的春天 《财经时报》同时获悉,为了避免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清一色高级别的尴尬,中国将要求每家发债企业,分别由中外资两家不同的评级机构对其债信等级进行评定。 过去,造成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趋同的重要原因,是不当的企业债担保机制。就是说,不管企业资质的好坏,只要有四大商业银行之一或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的企业债,都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其结果是,债券评级变成了担保人的评级,定价基础变成了担保人的信用。 这种定价机制显然会带来信用错位,但随着无担保的企业债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此前的评级机制必然获得有效的修正。 据悉,主管部门可能确认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有: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及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而外资评级机构到底有谁,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专家判断,穆迪、标普和惠誉等国际级评级公司,势必率先纳入中国企业债评级市场。 三道防线 一旦没有了“发改委批额度、央行审利率、证监会审材料”的行政限制,中国企业债市场是否能良性发展? 对于这一问题的担心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国内企业债市场曾一度出现过严重的混乱和发行人恶意拖欠债务的现象。 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新的《条例》将引入偿债保障机制。其一是所谓的偿债机制。即当发行人不能按时偿还投资者债务时,投资者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这一点得到了新修订的《破产法》的确认。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动申请负债人破产,以此保全资产,追回被欠的债务。 其二则是债券保险机制。即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债券(垃圾债),主管部门将强迫发行者进行债券保险。这些垃圾债的发行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则需要按照信用级别的高低,确定保费费率的水平。主管部门希望通过这种债券保险制度,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垃圾债将只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个人投资者不得购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