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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将试销储蓄国债 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 04: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记者昨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北京银行签署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协议,并向7家试点银行颁发了资格证书。此举意味着国内投资者今后将能从上述银行购买到储蓄国债。

  储蓄国债是偏重储蓄性质的一种债券品种,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
储蓄性投资需求。相比凭证式国债,其利率设置更加灵活。它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需在试点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试点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透露,与凭证式国债相比较,储蓄国债在品种设计理念、债权管理模式及地方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有较大差别,因此有关部门对试点银行要加强储蓄国债业务培训,稳步推进我国储蓄国债的改革与创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平则表示,储蓄国债相应业务系统的开发、调试和验收工作已经完成,该公司将积极配合储蓄国债代销试点工作的启动,为银行和国内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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