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企业债或将准市场化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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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钱昊旻 申屠青南北京报道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重点立法项目。消息人士指出,《条例》修改以后,企业债发行将脱下计划外衣:发行价和利率的确定会向市场化方向迈进。同时,企业债券发行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企业发债的门槛也将降低。
目前,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确定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央行审批债券利率,而且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对此,正在修改的《条例》有望有较大的变化。据悉,企业债券的发行价及利率将会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提出,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专家建议,最终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完全市场化定价,由招投标决定。 对于发行主体资格,现行《条例》只是笼统规定“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只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才能发债。预计《条例》修改之后,发债门槛会有具体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息,等等。 发行失败制度将有望引入到新的《条例》中:如果承销机构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企业债券,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债券数量未达到拟发行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企业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企业债券认购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