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机构质押式回购新规出台 债市压力可缓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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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9: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罗进 清溪)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5月8日正式实施以前,昨日记者获悉,关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如何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规定终于出台。 据多家机构证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曾于近日将一份名为《关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参与国债回购业务通知》下发到相关机构,通知同时给出了上述三类机构
通知指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参与融资回购交易,在2006年4月30日(含)之前,可以不受融资规模限制,继续按现行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制度进行交易、结算;4月30日之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应逐步压缩老的融资回购规模。自5月8日起,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应采取措施,将老融资回购逐步切换到新制度的融资回购。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此次正式发文,主要是要求上述三类机构配合交易所完成过渡期。 此前,由于交易所债券市场规定,在5月5日之前各会员的国债质押式回购融资余额不得超过1月25日收盘时的余额规模,因此一些机构纷纷抛售在交易所挂牌的非跨市场国债,将资产向银行间市场转移。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通知的出台,对目前正处在调整中的交易所债市是利好。一位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表示,其实在日前上交所电话通知之后,市场已经对此作出了良好反应,此次正式通知将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了市场压力。 上周五上证国债指数结束连日来的下跌,小幅上涨。上证国债指数以110.06点开盘,收盘时以110.11点报收,上涨0.06%,成交量也从连续10个交易日的不足10亿元,放大到11.69亿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