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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债管理办法有望近期出台 将发行金融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9:48 证券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柏松) 记者获悉,将给金融债一级市场带来重大影响的《财务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望近日出台,之前金融债发行主体仅限于银行的格局或将发生改变,财务公司有望跻身其中。

  目前,主要有两条法规来规范金融债的一级市场。一个是1998年颁布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另外一个就是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
办法》。两条法规当中都未涉及银行之外的其它主体可以发行金融债。但在去年4月份央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央行提到,金融债券系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意即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原则上都符合发行金融债的条件。

  因此,如果财务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未来其它金融机构也有望进入金融债发行市场,发行主体可望进一步拓宽。但目前金融机构发债需要获得央行和

银监会两方面的审批,具体何时管理办法出台尚未明确,但有消息人士透露,目前办法正在审批当中,近期有望出台。

  财务公司为何有发债要求?一位财务公司人士表示,一般财务公司都是为集团内部提供金融服务的集团下属机构,只有大型集团才具有成立财务公司的资格。而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存款大多是短期性的,因此财务公司长期资金来源短缺,集团内部长期资金来源不足,有赖于通过发行金融债来弥补。

  对于财务公司金融债未来的市场需求,一位货币市场基金经理表示,市场需求取决于发债主体的资质。若如之前传闻,第一批发债主体为中石化,中粮集团等“中”字头集团的财务公司,则需求将很充沛。事实上,第一批发债的财务公司肯定质地不错,所以应该会得到市场良好反应。

  此前,央行有关人士曾表示,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发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

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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