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债市要闻 > 正文
 

新规力保券商国债回购阳光操作 杜绝挪用回购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9:43 证券时报

  杜绝券商挪用回购资金、降低国债回购的风险、保证回购资金的安全新规力保券商国债回购阳光操作

  中国科技证券 武洪波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颁布了《债券
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虽然这三项规则分别出自三个不同的部门,但每个规则之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同时出台,生效的时间都在今年的5月8号。通过仔细的阅读和分析,规则规范的内容基本集中在债券现券的交易和回购上。与以前的规则相比较,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的变化都比较大,且变化的焦点尤其集中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上。

  现券交易和买断式回购的规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与以前的规定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前国债的现券交易和抵押式回购都是按席位进行的,无论是券商自己的交易还是券商为客户代理的交易都是通过券商的专有席位进行的。因此出现券商挪用客户的国债现券进行回购业务,回购资金挪作它用的现象。券商管理为客户代理买进的国债就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管理一样可以进行头寸管理,简单的说券商可以保留一部分席位上的国债以保持正常交易的流动性,其它用做回购,以获取券商渴求的流动性资金。更有甚者,部分券商在专用席位上卖空客户的国债现券,并在国债下跌到一定的幅度时再把卖空的国债买回,博取其中的利差作为券商的盈利。在原有的规则下,上述操作都可以实行,并且是在没有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完成的操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原有的规则存在政策监管的盲点,在交易上大家有漏洞可钻。新的规则规定国债无论是现券交易的买卖还是用国债做抵押进行的回购都通过证券账户进行申报,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券商挪用的可能性。

  第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第十三条规定明确债券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库制度的实施是国债回购的另一个根本变化点。按照以前的规则一次交易两次清算的回购交易规则,券商和机构可以任意放大国债的交易量,举例说券商目前账户上可能仅仅拥有1000万的资金,但开盘以后券商可以先进行一个亿的回购,钱到了账户后券商只要在交易日内买入能够回购出与一亿资金对应的标准券相匹配的国债,闭市后完成清算就可以。这样券商就可以通过回购的便利,任意放大国债的交易量,在国债回购的到期日只要卖出解冻的国债,在闭市清算的时候账户上拥有当初回购的融资额,交易就不会有任何问题。目前新的规则出台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券商如果要放大做,只有首先在账户上虚增出一笔资金然后买入国债进行回购,从操作上看这样不仅难度加大,而且涉嫌违规,还必须面对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管。大家知道目前券商的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另一方面就是国债回购的欠库。新规则的出台对降低国债回购的风险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第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规定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也有新的要求。新的规则在分账户进行申报交易、实行质压库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一项要求会员(主要是券商)对代理的投资者的回购业务实行事前余额检查的规定,如果检查发现标准券不足,回购将视为无效。在原有的规则下券商不仅自己可以通过回购的杠杆效用放大操作,而且可以为自己的核心大客户代理同样的放大操作,比如客户在2000万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我们上述的操作完全可以放大到一个亿的交易量,理论上讲只要客户买进的债券不在回购期内下跌20%以上就没问题。新的规则在分账户申报、质押库制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回购前做检查标准券是否满足的规定,进一步防范了风险,保证了回购资金的安全性。

  以上我们对新规则出台对市场交易方式上的改变逐一做了分析,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规则在并不会在5月8号实施后立即收到成效。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债回购积累的大量的遗留问题,这一点与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有些类似,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新规则的实施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预计5月8日新的交易规则开始实施以后,可能还会有大量的回购业务是在原有的规则下操作,市场新辟出一部分新的板块和新的品种在新规则的指导下交易。市场完全完成交易制度的改革应可能是在今年10-11月份券商清理整顿完成以后。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断言新的交易规则将对债券市场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