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扎紧篱笆觊觎者绝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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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3:41 第一财经日报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新回购制度首先要求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先申报质押券,对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哪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指定的债券将被过户到质押库中,即实行所谓的“质押库”制度
本报记者 郭茹 发自上海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就拟实行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制度征求各方的意见。 该《细则》主要对现有的现券业务规则进行了梳理,而对质押式回购制度则进行了三项重大变革。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的制度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券商挪用客户债券的行为再度发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回购制度要求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先申报质押券,对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哪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指定的债券将被过户到质押库中,即实行所谓的“质押库”制度。另外,新回购制度取消了之前按照交易席位进行回购交易的规定,而改为按照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标准券库存的核算。 此外,在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的基础上,交易系统还要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将不能进行回购交易。 一位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新规则主要是对原来的做法作进一步的规范,并在客观上杜绝挪用客户债券状况的发生。而上述三项措施应该是新细则的核心,这些规则对杜绝挪用债券的现象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此外,实施“质押库制度”有利于明确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健康运作的市场环境。 新规则明确规定了国债回购交易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申报,而企业债回购交易还将按席位进行。市场人士指出,这是由于国债现券本来是按账户进行的,而企业债现券本来则是按照席位进行的,新的制度实施后,两者的现券和回购交易得以统一。 但部分市场人士也担忧,新措施的实施以后可能会对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的便利性形成一定影响。上交所显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情况,在后续的说明书中指出,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对关键环节上进行了周密的设计,如当日买券当日回购、回购期间当日实时换券、到期卖券还款以及回购到期滚动续做等操作模式在新的回购制度实行后仍可以保留等。 “这些以前的做法都得以保留,这样对市场的影响就不会太大。”上述证券公司人士说。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细则除了规定相应的债券回购质押库制度,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制度以及对标准券按照账户进行核算,来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外,还将建立债券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查询其所持债券余额及变动情况的通道,以使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侵害。 上述证券公司人士还指出,由于目前中国的诚信体系、监管体系等均不完善,这才客观上造成了由账户制代替席位制的格局,但从长远来看,席位制仍应该是发展的主要方向。因为从效率角度来看,按席位交易的效率要比按账户交易的效率高,而且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二级托管体制,中介机构也应该被赋予二级托管权,由托管系一管到底的做法非常罕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