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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30号令吹响号角 企业债市场大步向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9:13 中国证券报

  张晶 赵永柯

  随着央行30号公告的颁布,我国的企业债市场正式向银行敞开了大门。这将在债券一级和二级市场上引起不小的震动。

  我国一直明文禁止商业银行将储蓄存款用于企业债券的投资,不过在2004年8月,央
行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这一规则以企业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核为基本规范对象,对所有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符合的条件、申请审核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统一规范。这一规则的实行其实已经为商业银行投资于企业债打通了渠道。

  不过,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的方式和模式仍然没有明确的说法。当前,企业债市场的最大投资者为保险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提法在政府的各类工作报告中、在学者的学术文章中一直不绝于耳,央行此次正式确定商业银行可投资于企业债券也是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顺势而为的做法。

  央行30号公告的颁布,必将给债券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可以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一级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进入企业债市场后,企业债的投资群体将大为扩大。除了银行间市场的现有投资者均可买卖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普通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的方式,间接地投资于公司债券。这种投资者的规模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债一级市场的定价水平可能将被重新调整。

  另一方面,伴随着企业债市场的投资者群体扩大,企业债的大量发行就不可避免。当前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还是在1993年制定的,许多规定早已不符合当前市场的发展。目前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存在许多障碍:多头监管相互制约加大了企业发债的难度;严格的监管管制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通过企业债市场融资;登记结算系统不统一;发行市场化程度低;销售对象单一;社会诚信基础薄弱;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所转让交易系统不完善,市场流通不畅以及上市企业债交易表现为散户特征等。我们认为,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势必随着债券市场的扩容而出台。

  其次是在二级市场上。由于我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品种不齐全,企业债在目前的市场上显得供不应求。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往往是在一级市场拿到企业债后就缺乏继续交易的动力,因此企业债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而商业银行正式进入企业债市场无疑将对提高企业债的流动性起到很大的帮助。央行30号公告明确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至少对1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公司债券承销商要积极开展对公司债券的双边报价,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银行间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债的双边报价,从而活跃企业债的交易流通。

  相应的,随着企业债市场的扩容,企业债的二级市场收益率水平会根据供需关系而进行调整,企业债和国债之间的利差范围也将影响同期限的国债收益率水平的调整。

  另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逐渐丰富,除了国债、金融债等传统品种,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也逐个闪亮登场,另外创新品种如远期交易、买断式回购等为活跃市场的交易起到重要的作用。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比交易所债券市场而言,从交易品种上已经没有缺失。而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相对更规范,一对一的交易制度虽然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但从信用风险上也相对更低。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功能趋于弱化的。

  央行30号公告还对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公司债券,从信用评级报告以及财务报告的披露方面做了多项规定,这也将规范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和各项信息披露机制。不同信用评级的企业债也必将有不同的市场定价,未来企业债券市场的信用等级会更丰富,收益率曲线会更完善。

  当然,还有一点不足就是,企业债券的发行目前还要受到相当多条件的约束。市场上企业债券供不应求的局面可能将随着商业银行的正式进入而显得更为紧张。因此,对市场短期的影响将是,企业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还将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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