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俱备税收不明 各方期盼首单资产证券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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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3:53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王栋琳 “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文本已全部上交监管部门,目前只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税务问题上达成一致,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在日前德勤举办的“中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研讨会上,不仅国开行ABS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这样的表示,建行MBS顾问的口径也如出一辙。
国家开发银行处长耿铁军介绍了国开行ABS方案细节:在相关的法律建设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完成税务问题初稿,但具体条款上还有争议。他们希望能够在11月底推出首单,最迟在年底资产证券化应该能够面世。而目前税务问题争论的焦点还在如何维持税务中性和合理税负上。 据最新数据,截至2004年底,全球资产证券化产品已达到2兆亿美元,其中亚洲已达到680亿美元。近几年日本和韩国房贷、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非常迅速。中国在资产证券化所看重的地域规模、经济潜力和资产多样性等方面均优于其它国家,但发展步伐却远远落后。监管部门也希望早日将资产证券化首单推出,但是税务问题成了最让市场各方“头痛”的难题。 据国开行ABS合作方德勤税务合伙人吴嘉源先生介绍,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多、参与方多,决定了其税务问题的复杂。从国内的情况看,主要需解决以下问题:避免重复征税、SPT(特殊目的信托)是否作为纳税主体、征税环节的确定,以及征税收入的属性等。 在当前我国的税法框架内,证券化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三项,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三者将决定证券化产品的成本和投资收益,各方利益也在此交织碰撞。首先,营业税的确定。其中最主要的、同时也是争论焦点的是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SPT究竟属于资产销售活动还是融资活动。如果作为融资活动,按现行规定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而销售活动转让收益则需缴纳营业税。另外,法律、会计、评级、承销、托管和担保机构所取得的服务费用是否应缴营业税,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差额缴纳。 其次,所得税问题。这里涉及到最关键的问题,SPT是否应作为纳税主体,是否是隐性的纳税主体,即为投资人代扣代缴。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应属于债券利息收入还是股息收入,如果作为股息收入,个人投资者(首单不涉及)是否允许免征20%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最后,印花税问题。印花税虽然只是小税种,但如果有关纳税人未执行,将受到重罚,所以必须明确。一方面,在签订相关合同(如信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时,是否应缴印花税。另一方面,发售、买卖证券化产品,是否征收印花税。如果比照基金的税收政策,目前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以及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时,都免征印花税。 另外,由于国开行ABS涉及19个地区、20个分行的贷款资产,在税务问题上,还出现了地区法规、部门法规与中央利益的协调问题。 据吴嘉源先生说,他个人不主张信托作为纳税主体。在证券化中,信托本身的角色明确,就是完成资产剥离,而不是投资主体。还有与会人士呼吁,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首单也不涉及)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银监会10月8日刚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之前悬而未决的券商等机构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将明确,资产证券化所剩的唯一“拦路虎”就是税务问题。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证券化税收法律,目前只能由各方协商,意见确定后,再报批国务院。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做法,证券化税收法律法规的核心精神应是维持税收中性,以支持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而对我国来说,更应该维护这一新产品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因为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的最终确定将对我国未来金融业税制的制定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