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出通知明确债券大宗交易可双边报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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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8:08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出《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由部分市场机构参与者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同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部分规定进行调整,通知自7月22日起生效。 通知指出,经上证所认可的市场机构参与者可以在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内进行每日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具体报价券种和差价暂由大宗债券双边报价商在不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
通知规定,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对于大宗交易的卖出意向申报不检查其是否足额持有意向卖出证券数量,但对大宗交易的卖出成交申报,继续保持检查是否足额持有卖出证券数量。同时,上证所规定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对债券现券须遵守的申报价格限制为: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股票(基金)大宗交易卖出方存在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随大宗交易一次性卖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