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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债权所得应征收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一份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表示,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纳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
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具体到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业内人士指出,打包债权是指包含若干债权的债权包,在处置打包债权的时候,要对不同的债权分别进行处理,这样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可能是部分债权。因此,在处理个人取得打包债权的所得涉税问题时,就要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作者:记者 吴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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