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新政出台 更应强化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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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0:08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李倩 日前,央行发布了两个公告,就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进行了原则规定。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市场企盼已久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银行间市场新产品登台亮相的序幕已拉开。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这一品种在我国属于全新的证券产品,市场参与各方对其完全不熟悉,特别是这种产品与其他债券有很大的不同,其定价方式、投资风险、清偿顺序等一系列独特性质,必须有严格的规则来加以规范,使投资者能够快捷、明白地对其投资价值与风险加以判断。 为此,央行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和托管细则,并指定这两个提供交易、托管结算的机构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央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特别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在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这个报告必须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所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并规定了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产品,由于资产状况经常会发生变化,其所支持的证券也就会随之产生变化,因此,对资产所支持的证券的评级就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央行明确要求受托机构必须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该类证券的跟踪评级作出安排,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跟踪评级报告。 这一制度性安排,显示出管理层对非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各类证券可能出现之风险的重视。众所周知,以往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主要是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证券,这些证券都是以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所支撑。今后,银行间市场将大量上市金融债、企业债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证券,特别是像资产支持证券更是一种复杂、一般投资者很难获得完整信息的证券产品,充分的信息披露对其投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与其他债券需披露的信息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第三方担保人主体的变更,都必须及时进行披露。特别是证券化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信息,更应在第一时间公布。 对于央行刚出台的有关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市场人士分析认为,由于央行的公告只是对资产支持证券作了些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神。虽然有关实施细则将由提供上市交易、托管结算服务的两个机构来制定,但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更应强化信息披露的理念应得到充分体现。 记者了解到,相关机构已正加紧起草有关实施细则,这些配套的文件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将在一个信息披露充分的市场中,对资产支持证券这一全新产品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