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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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7: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 毛晓梅 张旭东) 中国人民银行16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公告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公告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和托管结算细则,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并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本息兑付等有关工作; 同业中心负责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本息兑付和信息披露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人民银行还要求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机构投资者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监测、监督与分析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报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