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告称非金融机构可从事债券逆回购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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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09:10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13号公告称,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债券逆回购交易业务。
在央行2000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而央行13号公告无疑是对这一条款有所放松。此外,允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逆回购交易业务,对其今后开展买断式回购业务进而套期保值或从事债券组合套利留出空间。央行也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推动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方便其进行债券投资,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公告还称,从2006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将于每年的1月下旬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债券网和中国货币网上公布上一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人的代理丙类账户开户数、代理丙类账户债券托管量、代理丙类账户债券结算量和代理结算笔数等指标。 根据现有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开始交易前必须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债券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账户成员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开展自营业务并可代理丙类账户成员进行债券结算;乙类帐户成员必须是金融机构,仅可开展自营业务;丙类账户成员必须通过甲类账户成员代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