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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10种违约行为 央行定规债券远期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9:4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郭茹 冉学东 发自上海北京

  债券远期交易即将于6月15日在银行间市场正式登台亮相。上周五(3日),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债券远期交易细则、违约处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先定规,后实施,这是央行近几年的一贯做法,对于债券远期交易这样容易产生风险的金融创新,央行一定要定好游戏规则。”这是一位债券交易人士对央行这两个文件的评价。

  《主协议》明确界定了债券远期交易所涉及的成交日、结算日、交易期限等基本概念。此外,还详细规定了结算日利息的计算方法、保证金(券)的设定、结算方式、违约行为以及罚息的计算等交易过程所可能产生的问题。

  协议规定,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保证金可由双方自行保管,也可集中保管;保证券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中办理质押登记。

  对市场最为关注的“违约”处理,《主协议》首先界定了10种违约行为,如买方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未按约定将足额保证金(券)提供(质押)到约定账户以及现金或现款未能在结算日及时到账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

  其次,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主协议》规定,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按《主协议》规定的处理条款执行;若交易双方未就违约处理达成一致,而又未按协议违约处理条款执行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商业银行的李颢表示,在日前央行颁布的《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就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主协议》,因此该《主协议》其实相当于一个业务准入资格,即要参与这项业务首先必须签订《主协议》。通过签订《主协议》,参与各方对基本概念和操作细则都有所明确,有益于规范其交易行为。尤其协议中对违约行为及处理的相关规定非常必要,将为日后交易双方处理交易纠纷提供依据。

  但李颢还表示,《主协议》中对涉及“打官司”的违约行为规定的仍不够清楚,但因为协议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有些问题还需要在业务的发展中来解决。

  此外,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防范市场风险,央行还就债券远期交易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事项作了规定。《通知》明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执行交易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披露工作,并需要建立起一系列风险预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通知》规定,除了市场行情、市场债券远期交易量排名等统计信息需要披露外,若单只债券单日远期交易待交割量超过该只债券市场流通量的5%,应公告该只债券名称和债券远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

  一位债券交易者表示,远期交易事实上因为具有锁定市场风险的功能,以前有些机构就做过,只不过都不是很规范,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会有比较大的风险。他最担心的是虽然信息透明是件好事情,但如果把市场报价和成交信息都彻底公开,在某些敏感的市场行情之下,某些机构会故意把价格报得很低,在市场上造成恐慌情绪,被某些机构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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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种违约行为:

  1、买方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

  2、约定提供保证金(券)的,买方或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保证金(券)提供(质押)到约定账户。

  约定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的:

  3、在结算日卖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或虽有足额债券但未交割至买方指定债券账户,卖方违约。

  4、卖方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但买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或虽有足额资金但未支付至卖方指定资金账户,买方违约。

  约定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的:

  5、在结算日卖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卖方违约。

  6、卖方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但买方没有按约定足额划付资金,或已足额划付资金,但未发送付款确认指令,买方违约。

  7、买方已按约定足额划付资金,并已发送付款确认指令,但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债券交割至买方指定债券账户,卖方违约。

  约定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的:

  8、在结算日买方未按约定将足额资金划付至卖方指定资金账户,买方违约。

  9、买方已按约定将足额资金划付至卖方指定资金账户,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债券交割至买方指定债券账户,卖方违约。

  10、买方或卖方在完成资金和债券结算后,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及其孳息至约定资金账户,或未将保证券予以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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