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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管理办法 优质上市公司有望发行融资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市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融资券发行利率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主承销商不得同时承销四只或四只以上融资券

  记者 于力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企业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具有成为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优势。优质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办法》规定,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

  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期限实行上限管理,最长不超过365天。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发行利率不受管制;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是否组织承销团。发行人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不得同时承销四只或四只以上融资券。

  《办法》明确,人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融资券须报人行备案。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人行另行规定。(《办法》和配套文件见A11版,央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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