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将推债券远期交易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0:54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 扬)继推出买断式回购外,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又宣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远期交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同时发布,并自6月15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规定》,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65天。目前已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和经央行批准的
《管理规定》要求,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任何一只基金的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交易双方还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据介绍,此次推出的债券远期交易,在工具设计上,主要从银行间市场的现实发展阶段出发,既最大限度地发挥债券远期交易功能,又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债券远期交易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未来,央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目前的交易期限、交易规模、交割等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据悉,在远期交易的制度安排上,除了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对远期交易的政策框架予以明确外,还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管理规定》分别制定配套的债券远期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第二,由央行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市场参与者共同拟订和签署《主协议》,作为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性文件;第三,央行发文对远期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加以明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