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出新管理办法 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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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发行金融债 北京消息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像政策性银行一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内容之一。该办法同时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该办法包括金融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发行、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规定,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央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办法规定,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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