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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央行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17:59 全景网络

  全景5月11日讯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办法,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
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该办法规定,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此外,办法要求,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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