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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开放取得突破 外资机构可发人民币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3:36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 周菡)为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人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2月18日以四部委联合公告形式发布实施《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计25条,主要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调发行人资格,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二是规范发行审批程序,由财政部作为对外
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三是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四是对发债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作出规定;五是约束发债资金用途,筹集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对促进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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