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布暂行办法 人民币全兑换进程有望加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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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9:44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冯小月 为了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于2月18日以四部委联合公告形式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我国今
《管理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管理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二是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三是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管理办法》指出,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遵循中国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管理办法》还对发债资金用途进行了约束。主要条款有,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发行人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日前一个月内为发债募集的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立、注销及有关资金的结、售汇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发行人须在每季度末向外管局报送运用人民币债券资金发放及回收人民币贷款、投资的情况。 央行相关负责人透露,《管理办法》发布后,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他表示,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一位中行资金部人士表示,这是我国承诺今年在进一步开放其资本账户将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十分重要的一项。这无疑是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这一长期计划的一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近日详细介绍了将要实行的5项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减轻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其中包括允许保险公司投资海外市场,放松本地企业对外国的直接投资,以及批准“外国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等。 上述中行人士表示,郭树清所宣布的这些措施,几乎全都已在小规模的试点项目上进行了尝试,或者此前已用更低调的方式宣布过。但通过将这些措施放在一个通告中,他个人认为,这意味着中国向以美国为首的外国政府发出关于汇率改革承诺的清楚信号。这其实和我国政府前段时间所提出将用更具弹性的汇率体系来代替目前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总的改革方向上是一致的。 另外,据外管局相关人士透露,围绕人民币债券问题,中国政府已与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进行了有关讨论。联系到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这两家机构很有可能成为试点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