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定 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需信用评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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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06: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今后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在内的债券,除不需要进行评级的,拟发债机构和所发行的债券,均应经过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央行对信用评级结果还将进行事后检查。 公告要求,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书应包括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就该项业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评级是征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用风险度量、信用风险监测、信用风险预警、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率市场化下的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评级的核心是通过向债券购买者揭示发债人的风险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求拟发行债券的机构聘请具有资质和公信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向投资人揭示风险。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投资风险判断能力,但分析成本很高,通过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可降低成本费用,而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了解发债机构的真实情况,需要资信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帮助其掌握必要的信息,以便其作出投资决策;二是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准入条件,它通过筛选举债主体营造债券市场的良好氛围,有利于防止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三是信用评级结果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债券等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的主要依据。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