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新规出台 结算机构有权处置违约抵押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6:5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深沪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以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回购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经过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反复研究论证,沪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拟定了《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措施,并已基本完成技术准备工作。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关债券回购业务规定中将明确,今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进行债券回购融资,须由证券公司将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实施转移占有。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在建立债券查询系统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服务,及时查询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及其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质押券余额情况,从而有效防范个别证券公司挪用债券进行回购融资的行为。以上各项业务细则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王轲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