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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资格审批步入制度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13: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吴清桦 本报讯 昨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即日起施行。自此,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程序将实现制度化。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实施将使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更为严谨及规范化,达不到硬性指标的金融机构将无缘国债承销。 《办法》规定,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其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办法》规定,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了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且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则必须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的条件之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办法》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对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经营条件要求放宽了。在2002年、2003年、2004年,除要求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外,还要求上年度无亏损,而新《办法》仅要求近3年无重大违规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对承销团成员总资产规模以及营业网点数量要求有较大提高,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而且营业网点要在40个以上。2002年到2004年,对这两项的要求逐年提高,2002年要求总资产达60亿元,营业网点在30个以上;2003年要求总资产达70亿元,营业网点达35个以上;2004年则是总资产在80亿元,营业网点35个以上。 根据2002年的实施办法,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银行将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2000至200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总量在35亿元以上,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0亿元以上;2000年、2001年国债交易总量排名居前。2003年、2004年也有类似规定,但新出台的《办法》中,并未出现“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按照此办法审批通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本办法再次审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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