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变卖方 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争议扩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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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4:3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诗颖 上海报道 买方和卖方,这两个资本市场不同的角色,其间的转变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不可逾越。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首批获得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这一消息对保险公司无疑是个利好。 保险业人士指出,该业务资格的取得,可以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券承销的身份进入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一级市场,从而降低初始认购成本,增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而在此项通知发布之前,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大买家,通常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来购买债券。 对于央行的公告,市场人士认为,这样的做法破坏了以往债券承销的格局,不利于债券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不利于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同时也错误理解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理念。 同时,市场人士高度注视着承销资格扩容的进展,“我们也想知道,买卖方混合操作,是不是政策的趋势。”某大型券商债券部负责人表示。 无奈之举 “保险公司获得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并不是想赚取发行的利润,而是想利用这个机会拿到合适价格的券种。”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介绍他们争取此项资格的来由。 多位市场人士证实,在市场资金面极为宽松,债券市场发展又有限的情况下,“千金易得、一券难求”的情况时有出现。 某官方人士向记者表示,买不到券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债券发行体制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在中国,很多券种如果不是承销团成员根本就拿不到,而一旦债市不断走强,持券人都不会卖券,特别是收益较高的企业债、金融债和短期融资券,这些品种成为多家投行获利的重要手段。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债券市场的大持有者——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开始自己承销的尝试。 2004年,在国开行金融债的发行中,南方基金和华夏基金就成为了承销团成员。在这次承销中,基金公司只能将债券承销给自己旗下的基金,并且没有承销额度的规定。“这就相当于债券市场的特别投资者。”证监会人士称。 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基金公司的类似要求,在2005年9月15日,证监会基金部还将一纸《关于就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债券承销业务征求意见的通知》下发到招商、国联安等9家基金公司和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的基金托管部手中。 不过,据基金公司人士反映,根据现行的《基金法》,基金公司参与债券承销遇到的障碍很大,在经历了这次征求意见后,该动议没有任何进展。 与基金公司不同的是,保险公司参与到债券的承销中,却是有着一定的基础,所遇的障碍也会较小。 虽然在有关保险公司的各种法律和规章文件中,并没有关于承销债券的相关说明。但是根据财政部在2004年11月下发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对于成员资格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必须是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这也就明示了保险公司的国债承销资格。 据一位固定收益资深人士介绍,除此之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很久以前就可以加入金融债的承销团。不过,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市的分裂,保险公司一直未能获得发改委负责管理的企业债的承销资格。 而央行推出短期融资券,无疑满足了保险公司在企业债市场获得承销资格的愿望。“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于注册资本金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可取代的地位,这些都是他们获得特批的重要原因。” 旧格局的打破 据悉,平安保险等数家保险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在积极申请获得这项业务资格。保险界人士认为,还会有第二批甚至第三批公司获得央行的批准,得以开展承销业务。 而这对于企业债券原来的承销主体证券公司来说,不是一个好的消息。 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承销资格的扩大,最直接的影响是加大了承销商之间的竞争。“以前,一些保险公司以及大型机构客户有可能不再依靠原先的买券渠道。” 据介绍,目前债券承销商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由于最近国债利率非常低,甚至7年期的国债只有2.51%的利率水平,许多客户不会去买此类债券,券商存在着很大的包销风险。 “相比起来,短期融资券是利润比较高的品种。”他说,如果以后大型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通道去购买短期融资券,分到券商口中的蛋糕一定是少了一块。 “这还仅仅是小问题。”某监管人士表示,这种做法的最大缺陷是将金融机构的买方和卖方混淆起来,不仅会造成风险防范的不严密,也会影响到整个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既当买方又当卖方,那么债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什么时候能够形成?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怎样才能活跃?”他说。 这样的例子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不多见。 法律界人士向记者介绍,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可以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比如高盛这样的金融控股集团,投行负责债券的承销业务,它与资产管理部门有着严格的防火墙设置。成熟资本市场推崇的混业经营也只是在金融控股集团的名义下,而不是每个子公司都可以做不同的业务。 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亦表示,保险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说到底也是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承销商,也不是投行,如果投资者都因为这个原因而成为承销商,投资银行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市场人士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债券市场的行政化、分裂化管理是分不开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