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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债管理办法已报央行会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3:10 第一财经日报

  此前,央行人士曾表示:财务公司发金融债有利债市发展

  本报记者胡进之发自上海

  让许多财务公司望穿秋水的《财务公司债管理办法》很快将会出台。消息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目前该管理办法已经报央行会签,估计很快将会出台。”

  关于财务公司发债的问题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之前所依据的法规主要去年4月27日央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央行当时表示,金融债券是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原则上都符合发行金融债的条件。

  之前一级市场发债的管理办法有:1998年颁布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和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但是没有关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发行说明。

  不过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发债既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也需要银监会的认可,属于双头监管,银监会也需要出台配套细则。具体什么时候能够发债目前还没有明确。一位财务公司人士告知,从去年3月份开始,银监会已经在起草相关文件,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下文。他表示,现在财务公司确实不能说是最优良的金融机构,也有许多问题存在,比如管理方面和资金方面。

  财务公司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内部性,一般多给集团内部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而一般大型集团才具有成立财务公司的资格,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又多有长期贷款。这就导致了财务公司的存款多是短期的,而贷款是长期的,造成了资产的错配。因此尽管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其集团发行短期融资券这类短期性融资债券,但是不能解决其根本问题。上述财务公司人士表示:“我们想发债都快想疯了。”

  消息人士告知,目前有很多财务公司都希望发债,北京就有很多财务公司申报,但是可能都不能赶在第一批发行。原先传说可能在第一批发债名单中的中航油财务公司可能不能在第一批名单之列。而第一批中大部分仍是“中”字头的企业,如中石化,中粮集团等。原因是“新产品出来,肯定希望做得比较漂亮一些,保证质量。短期融资券也是这样。因此第一批发债的企业肯定是质量优良的财务公司。”

  央行有关人士曾表示,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发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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