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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修正"保护转债发行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由于市场长期低迷,近期已经有近半数的转债满足修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转债纷纷修正转股价。

  桂冠转债条款规定:在存续期内,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下调转股价;派息调整股价。截至6月16日,桂冠电力已连续28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80%。但公司不表态、不提修正一
事。

  根据条款,即使股价连续下跌达到了修正的触发条件,发行人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也可以不修正。转股价格调整与否实质上掌握在发行人手中。另外,条款对调整幅度只设上限、不设下限,即使调整了转股价,股价与转股价仍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必须修正条件下,桂冠转债在股价满足修正条件时,必须下调转股价。而且,只要转股价修正幅度不够,公司就有可能面临不断修正转股价格的窘境。而在有权修正的条件下,公司把两次修正合并成一次,从而降低了转债的投资价值,损害了转债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只有少数转债在股价满足修正条款时是必须修正的,如钢联转债、江淮转债、邯钢转债等。对于大部分发行转债的公司而言,向下修正转股价的积极性并不高,如首钢转债等。只有当转债可能触发回售条件的时候,公司才不得不对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以规避回售风险。因此,在国内目前市场环境下,回售条件才是必须修正转股价格的触发条件。而回售条款的触发难度往往要高于修正条款。

  在5月18日华菱转债回售风波之后,山鹰转债在5月24日修正了转股价。如果不修正,再需两日即满足回售条件。可见,公司及时修正转股价主要是避免回售。

  虽然向下修正条款从表面上看是当公司股价达到某个触发条件时对转股价格向下调整,但由于条款对发行人的约束程度不同以及向下修正条款与回售条款之间的相互包容与制约作用,使得转债向下修正条款暗藏玄机。

  作者:江南证券 董忠云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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