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修改迫在眉睫 发行商业本票先解融资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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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8:45 中国证券报 | |||||||||
张从文 今年以来,有两个政策动向成为票据市场的热点,一是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将随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改变两年来一直与市场水平倒挂而失去政策工具作用的状况;二是媒体发布权威部门消息说,票据法修改迫在眉睫,商业本票将试行,还可能允许成立专业票券公司。
政策和消息与现实的对接需要选择与磨合。就商业本票而言,去年推出的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实质就是专用于大型国企的商业本票。短期融资券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就像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一样。 其实在解决短期融资问题上,中小企业早已有了自己的路子,那就是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笔者认为,在面对中小企业的商业本票发行前,应先行解决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俗称“融资票据”)的合法性与资金来源问题。 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合理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话题;说它合理,是因为它拓宽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便于构建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工具体系。说它不合理,是因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大量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可能造成银行资金空转,影响货币政策调控;可能诱发金融案件,加大银行经营风险。对此,有专家建议,一定要坚持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并将票据业务引入央行调控轨道。央行也确曾对其下力整治,企图封杀,结果此消彼长,只好不了了之。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而来,市场一旦出点问题,马上就有人要求走回头路。可是若要让票据市场像过去的银行信贷一样受央行计划控制,那这个市场只有死路一条。因此,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不能封堵,而要疏导。因为市场有强大的需求,越堵越出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加大票据市场建设力度,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分类的调控监管制度。其办法是: 提请人大修改现行《票据法》,允许企业签发、贴现和转让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赋予其在货币市场上与企业短期融资券类似的权利。 允许银行将签发未兑付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打包(未到期日应在三个月以上),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 由央行制定调控“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性票据”的不同贴现利率,让资金价格决定市场参与者行为。对“真实贸易票据”给予开放利率政策,即由二级市场价格引导贴现市场价格,并给予再贴现支持;对“融资性票据”实行利率低限管制政策,即不允许“融资性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再贴现利率,或者根据调控货币供应量需要,临时确定“融资性票据”应高于再贴现利率的幅度,并且央行也不对其进行再贴现。 区分“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性票据”,原则上要让融资性票据成本在银行贴现市场上高于真实贸易票据成本,而在债券市场上可以找到持平的价格。所以,央行要合理调控利率,证监会应批准更多的货币市场基金入市,为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进入货币市场提供捷径,以保持两类票据达成各行其道的平衡。也就是说,让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或持有者感到,借真实贸易票据融资,利率优惠不多,而做假成本和受处罚成本太高。 将银行承兑汇票按有无贸易背景分别设计印制成“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性票据”两种。同时,将“真实贸易票据”的最大面额规定在五百万元以内,“融资性票据”的最高限额定在一千万元内。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真实的贸易额以几百万元以下居多。 设定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进入门槛,如对票据市场参与者资质的规定,对两类票据不同权利的设定;对足额保证金承兑与不足额保证金承兑设定利率和期限档次等。 设立银监会之下的票据专门监管机构,对“真实贸易票据”与“融资票据”分类监管。 来自市场的实际经验告诉我们,鉴别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是一个复杂和繁烦的工作,很多时候连企业自己也难以说清某一笔承兑或贴现是为了贸易还是为了融资。假定企业之间的购销协议要求供货方三个月或六个月先供贷,购货方三个月或六个月后才开增值税票付款,那么,购销双方签约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时间上不能和贸易支付结算的时间对应。如果中途贸易双方变更约定或毁约,则此前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成了无贸易的票据。其实,在票据市场的监管上,管理层并没有苛刻要求企业,甚至对目前融资票据大行其道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可说,《票据法》将银行承兑汇票限制在真实贸易下的规定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允许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贴现与转让的根本要求,是让它接受货币政策调控,为“真实贸易票据”让道。这样银监会的票据监管机构,只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银行贴现情况,发现有利用真实贸易票据融资者,给予重罚,则整个票据市场统一、规范、活跃的良性发展就会形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